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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隨州!兩人結伙盜竊電動車4輛,其中1人僅望風,受益550元仍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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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隨州網(wǎng)小土豆
時間:
2021-2-28 10:15
標題:
事發(fā)隨州!兩人結伙盜竊電動車4輛,其中1人僅望風,受益550元仍構罪
本帖最后由 隨州網(wǎng)小土豆 于 2021-2-28 10:16 編輯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間,杜某某等4人相繼向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報案稱電動車于夜間被盜。公安機關經(jīng)過立案偵查,最終將犯罪嫌疑人鎖定為肖某某和宋某某,并以肖某某、宋某某涉嫌盜竊罪移送本院審查逮捕。
本案中,肖某某收到朋友宋某某邀約出去“轉哈”,二人達成共識,由肖某某望風、宋某某實施盜竊行為,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間,二人前后共盜竊4輛電動車,宋某某將電動車轉手售賣后共分給肖某某550元。
經(jīng)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宋某某盜竊電動車時,明知宋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仍幫助其望風,有盜竊合意,其行為是整個盜竊過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二人屬于共同犯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均構成盜竊罪,本院決定對二人予以逮捕。
法律小貼士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影視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盜竊中的望風行為屬于共同犯罪,切勿因一時沖動作出追悔之事!敖煺叱,近墨者黑”,交友需謹慎,對于朋友提出的不法行為應當嚴厲拒絕,嚴守法律底線,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來源: 曾都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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