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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在曾都區(qū)開展集中清查收繳非法槍爆物品“百日行動”的通告 [打印本頁]

作者: 指間流沙    時間: 2021-4-22 17:28
標題: 關于在曾都區(qū)開展集中清查收繳非法槍爆物品“百日行動”的通告
為徹底清查收繳流散社會的各類非法槍爆物品,全面鏟除槍爆公共安全禍患,努力為建黨100周年營造安全穩(wěn)定治安環(huán)境。曾都區(qū)公安分局決定,從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區(qū)范圍內(nèi)開展集中清查收繳非法槍爆物品“百日行動”,根據(jù)《刑法》《槍支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嚴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嚴禁盜竊、搶劫、搶奪、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嚴禁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等渠道違法違規(guī)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含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信息;嚴禁制造、銷售仿真槍。

      二、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并投案自首,將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上交當?shù)毓矙C關。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從嚴懲處。

      四、違法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fā)他人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涉槍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shù)毓矙C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處罰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公民發(fā)現(xiàn)遺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毓矙C關。

      六、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guī)勸在逃涉槍涉爆案件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公安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對窩藏、包庇涉槍涉爆違法犯罪分子,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j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七、廣大人民群眾在購買玩具槍時要選擇正規(guī)廠家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不要購買無生產(chǎn)廠家、無許可證號、無產(chǎn)品標志、來源不明的玩具槍,不要購買仿真槍、火柴槍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稱槍支包括:軍用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等各類制式槍支、能發(fā)射制式彈藥或者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爾/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槍支以及槍支零部件;彈藥包括:以上各類槍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彈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平安曾都)


作者: 清一色自摸    時間: 2021-4-2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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