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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水一男子認罪認罰后又反悔,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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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4-27 11:24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我采取了錯誤的維權(quán)方式,毀壞被害單位的財物,我認罪認罰,請對我從寬處理。”尚某某對司法機關(guān)說。

日前,廣水市法院依法對廣水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尚某某作出判決,尚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2020年10月19日至12月30日,尚某某以自己未獲得賠償為由,在廣水市某公司電站場惡意砸壞37塊光伏發(fā)電板、剪斷光伏發(fā)電板連接線97個陣列,被毀財物價值27947元。

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依法訊問了尚某某,向其說明案件涉及的罪名、情節(jié)、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jù),其主動表示認罪認罰,簽署具結(jié)書。但該案在提起公訴后,主審法官在訊問尚某某時,其表示不認罪認罰。

承辦檢察官知曉后,向尚某某講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規(guī)定、適用程序和典型案例。最終,尚某某被承辦檢察官高度負責(zé)、再次主動釋法的敬業(yè)精神所感動,愿意認罪認罰。

(來源:廣水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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