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市城管委舉報2929起“車窗拋物”違法行為,除收到部分獎金外,只收到市城管委信訪辦的一次信訪回復,市民楊某很是不滿,要求市城管委對其每一起舉報逐一作出書面回復,并將市城管委訴至法庭。
昨日從江岸區(qū)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楊某勝訴,責令市城管委對楊某的舉報重新作出處理。
舉報車窗拋物獲3萬多元獎金
2012年開始,市城管委在全市展開車窗拋物不文明行為整治行動,對積極舉報車窗拋物不文明行為的市民予以獎勵。數千位熱心市民參與了車窗拋物舉報,楊某是其中較積極的一位。
2012年8月5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間,楊某向市城管委實名舉報2929起違法車窗拋物行為,平均每天舉報近50起。經審核,市城管委認定了楊某的部分舉報,并向其發(fā)放了33600元舉報獎金,但并未對楊某的舉報作出回復。
舉報如石沉大海,楊某不滿。2014年12月25日,楊某向市城管委提交了《要求對實名舉報事項作出書面答復》的申請,要求市城管委對其舉報的2929起違法車窗拋物行為履行法定職責:逐一查明其舉報材料反映的違法事實,對查證屬實的違法行為逐一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并就處理結果依法逐一作出書面答復。
楊某稱,他有權知道自己的舉報哪些被查實,哪些沒有查實,沒有查實的原因是什么;被查實的舉報,當事人是否受到處罰,沒有受到處罰的原因是什么。
盼逐一答復卻收一紙信訪回函
2月16日,經過50天的等待,楊某終于收到市城管委的答復。然而,楊某大失所望,他收到的是市城管委信訪辦一紙《市民來信來訪件回復》。
他認為,市城管委信訪辦只是該委一個內部機構,不具有行政或民事主體資格,所作出的答復不具法律效力。
而這份回復的內容讓楊某也不滿。該回復告知楊某,在其所提供的視頻中,有一部分舉報,不屬于有效舉報范圍,或者所拍攝的拋物全過程不清,不符合車窗拋物舉報的要求,未通過初步認定;另外一部分已通過有效認定的舉報視頻,“車窗拋物舉報整治專班”將分批審核,并向其發(fā)放獎金。但在查處車窗拋物違法行為時,由于交管部門所提供的車輛信息中,并非所有車輛信息都真實有效,有的車主登記錯誤,有的聯系方式不準確,或登記地址電話變更等,導致郵寄送達的告知函及執(zhí)法文書,未得到回應或被退回,致使查處存在一定困難。部分車主及當事人即使收到了告知函和執(zhí)法文書,也不主動到專班查證并接受處罰,城管部門對此也并無直接的強制手段。
楊某稱,城管委的答復與其請求完全無關,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是一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
訴至法院,要求重新答復
5月6日,楊某將市城管委訴至江岸區(qū)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市城管委對其作出的《市民來信來訪件回復》;責令市城管委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其提出的《要求對實名舉報事項作出書面答復》重新作出書面答復。
市城管委稱,楊某只是舉報人,而不是行政處罰的利害關系人,無權要求市城管委對車窗拋物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罰;市城管委也沒有確認楊某舉報行為、并向其說明查處具體情況的法定職責;而市城管委信訪辦是市城管委的內設機構,其答復行為代表市城管委,不存在違法行為。請求法院駁回楊某的起訴。
然而,市城管委制定的《關于對車窗拋物不文明行為舉報獎勵的實施細則》(試行)規(guī)定,市城管委車窗拋物舉報整治專班在受理市民舉報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人身份和證據材料的有效性進行初步認定,對認定為無效的舉報及時告知舉報人并說明理由;對認定有效的舉報內容,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罰,同時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無論是有效的舉報還是被認定為無效的舉報,專班都應當主動及時告知舉報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市城管委并未及時告知楊某相關舉報的辦理情況,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其此后對楊某的答復也沒有依照該細則規(guī)定的流程進行。同時,市城管委對于其行政職責范圍的事項作出信訪答復于法無據。判決:撤銷市城市委于2015年2月16日對楊某作出的《市民來信來訪件回復》;責令市城市委針對楊某于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據了解,市城管委不服一審判決,目前已提起上訴。
本文來源:長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