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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犧牲留下163萬撫恤金 離別22年的生母露面要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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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fā)表于 2016-8-29 17: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6歲的小王生前是廣水市一名消防隊員,2015年因公犧牲后,遺有撫恤經(jīng)費163.4萬余元。小王父母離異,從小就與父親生活成長。就在小王的父親陸續(xù)領取此款時,22年未一起生活的生母突然現(xiàn)身:這筆撫恤經(jīng)費她也應有份,且應分得其中一半。
前妻出現(xiàn)索要撫恤經(jīng)費
[url=]老王[/url]現(xiàn)年54歲,他和前妻林某于1989年生育兒子小王。1993年,夫妻離婚,4歲的小王隨老王生活。此后,老王和林某分別組建了新的家庭
2011年,小王大學畢業(yè)后進入廣水市公安消防大隊服役。2015年8月21日,小王因公犧牲。3天后,廣水市公安消防大隊與老王簽訂因公犧牲撫恤經(jīng)費的協(xié)議,約定支付各類撫恤經(jīng)費共計163.4萬余元。
此后,廣水市公安消防大隊向老王先期支付了70萬元。
幾天后,[url=]林某[/url]找到該消防大隊,聲稱她是小王的生母,老王瞞著她獨簽這份協(xié)議,有失公平。
生母還要求持犧牲證明書
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林某于2015年11月將老王告上法庭。后法院將小王的繼母李某也追加為原告。
今年1月26日,此案開庭。林某訴稱,老王對她封鎖兒子因公犧牲的消息,并隱瞞她是兒子生母的真相,獨自與消防大隊簽訂撫恤經(jīng)費協(xié)議,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她請求法院判決她和老王各按50%分割這163.4萬余元撫恤經(jīng)費,另外要求持《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正本。
為何要爭這紙證書?林某稱,這是兒子留給她的唯一精神寄托。而相關人員透露,該證明書日后可能會帶來民政部門的相關福利。
老王則稱,離異后,林某對兒子既未探望,更未撫養(yǎng),沒有資格領取這筆撫恤經(jīng)費和持有該證明書。

一審判決雙方都不滿意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老王、林某、李某都是小王的法定繼承人。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對兒子小王盡到主要撫養(yǎng)義務的老王再無其他親生子女,因此應當適當多分,酌情認定老王應分得50%份額。林某及李某在小王生前都曾對其盡過撫養(yǎng)義務,各享有25%的份額。
另外,法院認為《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是榮譽的象征,而并非民事權益,不屬于民事訴訟受理的范圍,故對該項請求不予處理。
昨日,面對一審判決結(jié)果,老王對記者稱,他不是很滿意,是否上訴,還在考慮中。
遠在江蘇南通的林某在電話中告訴記者,兒子從小學到大學,她一直偷偷地到學校去看望并送錢送物。
林某稱,她對判決不服,但是否上訴要考慮經(jīng)濟狀況后再作決定。(來源:楚天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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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fā)
發(fā)表于 2016-8-29 17:48 | 只看該作者
可以上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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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發(fā)表于 2016-8-29 19:10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一巴掌扇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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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fā)表于 2016-8-29 19:1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看來,那個所謂的生母還是要分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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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fā)表于 2016-8-29 19:27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唉,啥子世道,就為了錢,扯那么多高大上的理由干嘛!看在生了一場的情分上,給幾萬塊錢讓這種人滾的遠遠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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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fā)表于 2016-8-29 20:15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呵呵,軍人的命就值163,父母離異的戰(zhàn)友是最需要關懷的,

來自隨州網(wǎng)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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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fā)表于 2016-8-29 21:37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我真的想不通,兒子在的時候漠不關心,兒子去世了來分錢,這錢就是拿到了,花起來舒服嗎?那是兒子用命換來的呀!可憐天下父母心在她身上也煙消云散,唉,早知今日,何必當初了,兒子難道是掙錢的工具嗎?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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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fā)表于 2016-8-29 22:20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逝者泉下若有知!情何以堪?!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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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fā)表于 2016-8-30 00:39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這女人這么多年了,心還是這么毒

來自隨州網(wǎng)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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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fā)表于 2016-8-30 07:46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一面之詞也不能全信,離婚是大人的事只不過影響了孩子,生育之恩大于天,沒有哪個母親不愛自己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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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fā)表于 2016-8-30 10:3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離婚后子女只能隨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探望權,所以生母也應享有一部分權利,只不過比例相應少些,但肯定不會一點兒都不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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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fā)表于 2016-8-30 10:3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樓主的標題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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