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的小王生前是廣水市一名消防隊員,2015年因公犧牲后,遺有撫恤經(jīng)費163.4萬余元。小王父母離異,從小就與父親生活成長。就在小王的父親陸續(xù)領取此款時,22年未一起生活的生母突然現(xiàn)身:這筆撫恤經(jīng)費她也應有份,且應分得其中一半。 前妻出現(xiàn)索要撫恤經(jīng)費 [url=]老王[/url]現(xiàn)年54歲,他和前妻林某于1989年生育兒子小王。1993年,夫妻離婚,4歲的小王隨老王生活。此后,老王和林某分別組建了新的家庭。 2011年,小王大學畢業(yè)后進入廣水市公安消防大隊服役。2015年8月21日,小王因公犧牲。3天后,廣水市公安消防大隊與老王簽訂因公犧牲撫恤經(jīng)費的協(xié)議,約定支付各類撫恤經(jīng)費共計163.4萬余元。 此后,廣水市公安消防大隊向老王先期支付了70萬元。 幾天后,[url=]林某[/url]找到該消防大隊,聲稱她是小王的生母,老王瞞著她獨簽這份協(xié)議,有失公平。 生母還要求持犧牲證明書 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林某于2015年11月將老王告上法庭。后法院將小王的繼母李某也追加為原告。 今年1月26日,此案開庭。林某訴稱,老王對她封鎖兒子因公犧牲的消息,并隱瞞她是兒子生母的真相,獨自與消防大隊簽訂撫恤經(jīng)費協(xié)議,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她請求法院判決她和老王各按50%分割這163.4萬余元撫恤經(jīng)費,另外要求持《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正本。 為何要爭這紙證書?林某稱,這是兒子留給她的唯一精神寄托。而相關人員透露,該證明書日后可能會帶來民政部門的相關福利。 老王則稱,離異后,林某對兒子既未探望,更未撫養(yǎng),沒有資格領取這筆撫恤經(jīng)費和持有該證明書。
一審判決雙方都不滿意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老王、林某、李某都是小王的法定繼承人。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對兒子小王盡到主要撫養(yǎng)義務的老王再無其他親生子女,因此應當適當多分,酌情認定老王應分得50%份額。林某及李某在小王生前都曾對其盡過撫養(yǎng)義務,各享有25%的份額。 另外,法院認為《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是榮譽的象征,而并非民事權益,不屬于民事訴訟受理的范圍,故對該項請求不予處理。 昨日,面對一審判決結(jié)果,老王對記者稱,他不是很滿意,是否上訴,還在考慮中。 遠在江蘇南通的林某在電話中告訴記者,兒子從小學到大學,她一直偷偷地到學校去看望并送錢送物。 林某稱,她對判決不服,但是否上訴要考慮經(jīng)濟狀況后再作決定。(來源:楚天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