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隨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立案查處4起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沒收了偽造的虛假購房合同、購房發(fā)票等資料,追回了騙提資金14.2萬元,對騙提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作了凍結3年的處理。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鄭重提醒,切勿相信非法中介和存在僥幸心理,偽造證件、資料辦理提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jīng)濟損失和承擔法律責任。我中心將為繳存職工按政策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竭誠提供服務,進一步加強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所涉及資料的核查與甄別,防范使用虛假資料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guī): 1、《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對有“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等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隨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14號令)第58條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違規(guī)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項本息,騙提人三年內(nèi)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59條:以欺騙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存儲余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被騙取的款項本息,騙提人五年內(nèi)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取消騙提人終身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55條: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或者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虛假證明的,可由有關部門按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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